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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标准及流程(2026年)

阅读次数: 来源: DB电子 发布时间:2026-01-09 14:58

一、医疗救助资助参保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 DB电子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医保筹资文件中明确。

人员类别

人员认定

资助参保标准

2026年度资助金额

资助比例

个人缴费

资助金额

个人缴费

特困人员

民政部门

全额资助

0

400元

0

低保对象

定额资助90%

个人承担10%

360元

40元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

定额资助50%

个人承担50%

200元

200元

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救助身份类型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次年起落实相应参保资助政策。

二、医疗费用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2026年起,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经反复动员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类别

人员

认定

救助

起付线

救助比例

年度救助限额

倾斜救助

特困人员

民政部门

90%

5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适当给予倾斜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起付线及救助比例按所属人员类别医疗救助待遇执行。

低保对象

75%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

3000元

60%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民政部门

3000元

60%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万元

50%

3万元

特别提醒:
1.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2.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异地就医需经规范转诊才可享受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定点管理及“一站式”结算

1、医疗救助定点管理。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2026年起,实施医疗救助单独定点管理。各统筹区在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2、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2026 年起,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患者,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在市域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或未经基层转诊到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支付的部分由患者先行结算,凭票据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到市域外临时异地就医应做好异地就医备案,原则上应选择就医地三级医保定点医院,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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