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明白纸”-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篇
一、参保缴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地区原来叫“新农合”)什么时候开始参保缴费?
答:原则上每年的10月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待遇保障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次年2月底,上年度未断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含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未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或断保的,都要经过至少3个月的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医疗费用不可报销。
年度内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居民缴费期结束后可以参保,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需要注意:困难人员断保也将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2026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将实行定点就医管理。)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不算断保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算作断保人员。
2.出生新生儿是如何参保缴费的?
答: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缴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每年发布次年的缴费标准。2026年度的保费标准为1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700元。
二、门诊、住院费用报销
1.在定点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看病拿药可以享受哪些报销?
答:(1)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年度封顶150元。
(2)“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参保居民经诊断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但未达到慢性病认定标准的,门诊购买降压药、降糖药按50%的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其中高血压、糖尿病年度报销限额均为350元,同时患两种慢病的报销限额为500元。
(3)大额门诊:起付线2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25%,年度限额1万元。
(4)意外伤害门诊:全日制学生(不含大学生)、18岁以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无他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1000元。
2.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他一级医院看病拿药、住院可以享受哪些报销?
答:(1)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年度封顶150元。
(2)“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参保居民经诊断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但未达到慢性病认定标准的,门诊购买降压药、降糖药按50%的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其中高血压、糖尿病年度报销限额均为350元,同时患两种慢病的报销限额为500元。
(3)大额门诊:起付线2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25%,年度限额1万元。(所有医疗机构报销合计,下同)。
(4)意外伤害门诊:全日制学生(不含大学生)、18岁以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无他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1000元。
(5)门诊慢特病报销:参保居民患有慢性病的,其病种在84种医保慢特病范围内的,经申请准入认定通过后,按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分类享受待遇。
普通慢性病在报销限额内按报60%报销,起付线为300元,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增加病种限额的50%增加支付限额,关联病种按30%增加支付限额,累计增加额度不超过增加病种中最高病种额度。不同时享受待遇病种慢特病待遇不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我市签约家庭医生有偿服务且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慢特病门诊治疗的免收起付线。
特殊慢性病在报销限额内参照住院政策报销。
(6)住院报销:超过200元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90%左右的比例报销。
3.在定点县级医院及其他二级医院看病拿药、住院可以享受哪些报销?
答:(1)大额门诊:起付线2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25%,年度限额1万元。
(2)意外伤害门诊:全日制学生(不含大学生)、18岁以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无他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1000元。
(3)门诊慢特病报销:参保居民患有慢性病的,其病种在84种医保慢特病范围内的,经申请准入认定通过后,按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分类享受待遇。
普通慢性病在报销限额内按报60%报销,起付线为300元,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增加病种限额的50%增加支付限额,关联病种按30%增加支付限额,累计增加额度不超过增加病种中最高病种额度。不同时享受待遇病种慢特病待遇不可同时享受。
特殊慢性病在报销限额内参照住院政策报销。
(4)住院报销:超过500元起付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80%左右比例报销。
4.在市属三级定点医院看病拿药、住院可以享受哪些报销?
答:(1)大额门诊:起付线2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25%,年度限额1万元。
(2)意外伤害门诊:全日制学生(不含大学生)、18岁以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无他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1000元。
(3)门诊慢特病报销:参保居民患有慢性病的,其病种在84种医保慢特病范围内的,经申请准入认定通过后,按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分类享受待遇。
普通慢性病在报销限额内按报60%报销,起付线为500元,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增加病种限额的50%增加支付限额,关联病种按30%增加支付限额,累计增加额度不超过增加病种中最高病种额度。医保政策明确了不同时享受待遇病种,如: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
特殊慢性病在报销限额内参照住院政策报销。
(4)住院报销:超过700元起付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5%左右比例报销。
5.在市域内省属三级定点医院看病拿药、住院可以享受哪些报销?
答:(1)大额门诊:起付线2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25%,年度限额1万元。
(2)意外伤害门诊:全日制学生(不含大学生)、18岁以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无他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1000元。
(3)门诊慢特病报销:参保居民患有慢性病的,其病种在84种医保慢特病范围的,经申请准入认定通过后,按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分类享受待遇。
普通慢性病在报销限额内按报60%报销,起付线为500元,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增加病种限额的50%增加支付限额,关联病种按30%增加支付限额,累计增加额度不超过增加病种中最高病种额度。医保政策明确了不同时享受待遇病种,如: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
特殊慢性病在报销限额内参照住院政策报销。
(4)住院报销:超过1000元起付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左右的比例报销。
三、大病保险报销
“大病报销”一般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都会自动获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星报销结算时可一次性结算,不需要二次办理申报手续,就能享受大病报销待遇。
1.普通人群。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起付线: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为1.5万元。
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至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万元—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万元—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0%。
年度支付限额: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2. 困难人群。
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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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类别 |
大病 保险 起付线 |
大病 保险 封顶线 |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分段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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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以内段 |
5-10 万元段 |
10-20 万元段 |
20万元 以上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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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居民 |
15000元 |
30万 |
60% |
65% |
75%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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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
7500元 |
无 |
65% |
70% |
80% |
85% |
3.罕见病人群:对于国家《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第二批罕见病目录》中收录的部分罕见病病种,目前特殊治疗药品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罕见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 生的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有临床循证医学证据的门诊或住院合规罕见病药品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单行支付。统一起付线为2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支付金额计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跨省人员罕见病待遇按照省内政策执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以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四、异地就医
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