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新东方骨科医院行政处理的公告
阅读次数:次 来源:DB电子 发布时间:2026-01-08 08:58
经查,该机构存在将种植牙、义齿等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串换为医保统筹基金可支付的根管治疗等诊疗项目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芜湖新东方骨科医院处: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金额33628.86元;3.处医保基金损失金额之1.5倍罚款50443.29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