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标准(2026年)
一、医疗救助资助参保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DB电子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医保筹资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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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人员认定 |
资助参保标准 |
2026年度资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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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比例 |
个人缴费 |
资助金额 |
个人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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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
民政部门 |
全额资助 |
0 |
400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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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 |
定额资助90% |
个人承担10% |
360元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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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 |
定额资助50% |
个人承担50% |
200元 |
200元 |
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救助身份类型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次年起落实相应参保资助政策。
二、医疗费用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自2026年起,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经反复动员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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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类别 |
人员 认定 |
救助 起付线 |
救助比例 |
年度救助限额 |
倾斜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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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
民政部门 |
无 |
90% |
5万元 |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适当给予倾斜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起付线及救助比例按所属人员类别医疗救助待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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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 |
无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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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 |
3000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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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民政部门 |
3000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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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2万元 |
50% |
3万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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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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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