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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相关事项的公告

阅读次数: 来源:DB电子 发布时间:2026-04-23 11:23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更好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医药服务需求2026年4月22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的通知》(芜医保202613号)(以下简称《规划》),根据通知精神现就《规划》过渡期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之日起,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恢复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业务。

二、医药机构在2026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凭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文件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医药机构,过渡期期间,可以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受理。

三、过渡期结束后,自2026年7月1日起,医保定点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的通知》执行。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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