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场调节价备案工作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一、决策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规范性,更好支持新技术在临床的应用,满足患者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18号)等文件精神。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保障医疗服务适配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满足多层次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加快医疗新项目新技术在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的应用;同时加强医疗服务数据监测,利用真实世界的数据分析,掌握价格杠杆对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及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的影响。为更加科学的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提供可靠支撑。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DB电子自2025年12月开始着手研究文件起草工作,在12月16日、29日的两次会议上,与各分局、各公立医院,就优化市场调节价备案工作事项进行座谈听取工作建议,其中市一院、二院、五院给予书面优化建议。草拟初稿后,于2026年1月26日,赴省医保局报告,按照省局指导意见完善后,1月28日征求医院及分局意见,收到4份反馈意见,均未采纳,未予采纳原因与反馈单位沟通同意。形成《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场调节价备案工作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四、工作目标
加快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备案速度,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开展情况监测,探索“放管结合”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新模式。
五、主要内容
一是优化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备案。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试行“即备即享”管理,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医疗机构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完整备案资料报市价采中心和各医保分局,次日即可开展相关服务。明确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原则、内部定价卷宗、价格公示等管理要求,以及出现相关问题的处置等。二是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管理。对市场调节价项目备案首年按照季度监测,次年纳入年度监测;同时开启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医疗服务开展情况监测;畅通协商机制,及时回应临床关切,邀请医务人员参与价格形成,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履行医疗服务成本管控、优化医药费用结构、拓展价格调整空间等责任。在患者可负担、基金可持续的情况下,更好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六、创新举措
一是经验借鉴。学习上海、江苏等省份对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备案管理的先进经验,将市场调节价试行期定价权交由公立医疗机构,规范自主确定,进一步加快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新技术、新项目应用。二是改革创新。根据《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通过“放管结合”的原则,将前置审核调整到事后监管。明确自主定价原则,严控市场调节价项目总量和服务总额年度双10%管理要求;加强跟踪监测,强化数据赋能,科学掌握价格杠杆对医疗服务的影响,为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成效提供真实数据支撑。
七、保障措施
一是服务指导。对有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备案需求的医院给予指导,按照分级管理配合分局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作。
二是现场对接。对完成备案工作的医疗机构,及时查看定价卷宗及价格公示等情况,做好日常督促。
三是考核保障。通过现场对接、日常督促、总量管理等,保障政策规范执行。
八、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 DB电子
咨询科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联系人:何康玲
联系电话:0553-3936102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