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7号)、《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皖医保发〔2024〕9号)文件精神,根据省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严格执行省级明确统一的待遇政策,规范统一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对省级尚未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仍按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大额门诊、意外伤害门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包干等政策,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两病”年度限额
2025年1月1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均调整为350元/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500元/人,“两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0%,“两病”支付限额含普通门诊支付限额。
三、优化门诊慢特病管理
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病种编码。2025年1月1日起,取消基本医保过渡期门诊慢特病病种,并做好相关病种的衔接工作。优化调整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政策,包括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报销限额等,分病种设定年度报销限额。开展血友病等特殊慢性病定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 DB电子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统一异地转诊待遇
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2025年1月1日起,参照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政策,城镇职工医保省内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分别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抢救人员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分别下降15个百分点。城镇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照现行医保政策执行。
以往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DB电子 芜湖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6日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