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电子行政强制分表

发布时间:2026-06-29 16:42信息来源: DB电子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相关资料予以封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经医保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医保行政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损毁封存资料的;
5.在封存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