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6-06-17 11:08 来源:DB电子 阅读次数:次
| 信件编号: | 2026061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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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建议 |
| 来信标题: | 生育保险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26-06-15 12:15 |
| 来信内容: |
您好,我夫人前段时间流产了,但是她是居民医保参保用户,我这边的话因为工作原因,失业了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医保中心说我这种情况不能报销,我查了省文件,按照1. 皖医保秘〔2024〕35号明确:领失业金人员生育保险与企业职工同等待遇。我既然是失业保险代缴的话,我也是正常参保情况吧,为什么按芜医保〔2024〕35号文件说本地不予报销,应该按照省一级文件来执行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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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DB电子 答复时间:2026-06-17 11:08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生育保险"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35号)第三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生育的,与参保地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本人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实际产假天数计发。文中明确规定,男职工领取失业金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 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反馈了有关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芜湖市医保中心,电话:0553-3991308。 DB电子 2026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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