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5-07-31 17:54
来源: DB电子
阅读次数:次
| 信件编号: | 2025072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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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 来信标题: |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
| 来信时间: | 2025-07-29 12:15 |
| 来信内容: |
咨询两个问题,一是生育津贴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度平均缴费基数计算还是以所在单位全部员工的上一年度月度平均缴费基数计算?二是我所在单位上一年度缴费基数为暂时标准,如果在今年调整去年的基数,并且补缴差额,是否以调整后的数字为标准?如果调整和补缴行为在生育后,是否可以在生育津贴发放后申请补发?麻烦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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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 DB电子
   答复时间:2025-07-31 17:54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关于“生育津贴计算方式”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芜医保〔2022〕60号文件《关于印发<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时间内,参保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停发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用人单位因瞒报工资总额或其它原因导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补齐。” 已与您电话联系解释相关政策。如有疑问,请联系鸠江区分窗口,电话:0553-5968329。 DB电子 2025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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