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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建立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202311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我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科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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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20231018—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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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方式:whybjdy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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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DB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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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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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553-388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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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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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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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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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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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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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社区、村居、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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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建立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及《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政策,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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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起算,连续参保满3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2024年医保年度起,免除普通门诊年度起付线,其它门诊保障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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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起算,连续参保满5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2024年医保年度起,免除普通门诊年度起付线,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由150元提高至200元,其它门诊保障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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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0年起算,连续参保满10年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届时免除普通门诊年度起付线,年度报销限额由150元提高至200元,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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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中断的,从重新接续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开始,重新累计计算连续参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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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医保中心做好符合条件的上述人群身份标识及相应待遇算法配置工作;DB电子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信息系统支持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直属分局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培训及参保人员政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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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2411日开始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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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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